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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效能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佳处

来源:    发布日期:2012-4-10 9:26:23

 一、把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在围绕中心工作和亟需治理的突出问题时,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如何开展和在工作中如何进行效能监察,把握要点、坚持原则至关重要。我们要注意抓住员工关注、领导关心、对实现中心任务影响大的事项,积极开展工作。要立足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能回避矛盾。纪检监察部门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主动发挥职能任用,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要积极与有关业务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工作,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对照检查,判定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要慎重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而不是过时的,处理的结果要合法合理、宽严有度。同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别要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标本兼治,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依法惩治。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任用。要与政务公开紧密结合,提高透明度,为群众监督创造更好的条件。建章立制,改进工作,既要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更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

二、利用好效能监察的特点。

  效能监察开拓了纪检监察部门主动走向监察对象,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对于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高效勤政,能否及时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受有无群众举报的限制,能够做到事前加以预防,事中加以制止,事后闻风而动及时查处,使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有目的、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具有综合性的功能。这一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纠正错误、查处违纪、挽回损失、提出建议、督促改进等环节。效能监察的权威性体现在其措施和结论具有权威性。一是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二是效能监察后写出的情况报告,经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定批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而发出的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被监察单位和部门必须执行。

  在效能监察中,纪检监察部门要恰当地、充分地运用主动性、综合性和权威性,增强效能监察的力度,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同时,作为效能监察的主体必须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从程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选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形式。

  注重事前效能监察,以体现预防的任用。事前监察主要是围绕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可以预先进行防范,以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事中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进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后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结果的监察,可以查明其完成任务的合法性、有效性,重点监察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效能的高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一般来说,现在所做的工作,属于事后监察的多一些,今后应该逐步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开展事前和事中监察。突出专项监察,以体现效能性。专项监察是对某一专门问题或监察对象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进行的效能监察。如对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某项决定、命令执行中的问题进行的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适于解决倾向性问题,易于见效;综合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为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涉及内容广泛,能全面反映监察对象的情况,适于对机构或部门的总体监察。

  适度选用独办监察或主办监察的形式,以体现功能性。独办监察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完全依靠自己的加仑量,独自承办监察项目;主办监察是指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为辅承办监察项目。近些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在针对烟叶收购纪律、专卖内管等方面独办或主办的效能监察上还有较大差距,是今后努力的地方。在开展效能监察中,纪检监察部门既要善于当好“主角”,又要乐于当好“配角”。当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当“主角”时,就要积极主动地当好牵头人,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整体合力,弥补自身手段和权限等条件的不足,完成好效能监察确定的目标;当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当“配角”时,不仅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搞好组织协调工作,还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任用,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四、掌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

  直接参与某些业务管理活动,在参与中实施监督,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出建议,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监察对象发生违反职责的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从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业务部门的工作,一定要记住是督办人,不是落实者。采用效能审查法,通过审查、计算、分析来评判监察对象的管理效能。效益审查是对监察对象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的管理活动产生的效益;效率审查是对人力、物力、财务资源选用情况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是否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比较少的消耗,取得较大的效益;效果审查主要是审查某些重要项目计划、方案的执行结果是否完成了任务,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和结果。采用目标考评法,对监察对象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完成程度和效果进行考察、评定,常用的方法有一次性考评和累计考评,评分考评(定量考评)和评议考评(定性考评),专项考评和综合考评等,这些方法可以交叉使用,互为补充。在效能监察中,多数情况下需要综合运用几种方法。一般来说,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参与;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检查,进行资料分析和情况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对内部管理行为的结果,可以进行效能审查和目标考评。还可以根据实际,创造出更多的有效的工作方法。